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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民资参与农信社改革 持股比例放宽至20%(二)
2014-12-16 13:02:46 来源: 作者: 【 】 浏览:331次 评论:0
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不过在2013年10月的文件中,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却有一个例外,就是“高风险的农信社除外”。

  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也称“71号文”中表示,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为高风险农信社。

  为化解高风险农信社的风险,并购此类农信社,“境内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关于高风险农信社的改制,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在答记者问时曾表示,“从2011年开始,要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即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农村银行制度基本建立,主要监管指标达到并持续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而银监会今年12月25日发布的持股比例规定与2010年的“71号文”表述并无不同。只是新的规定中,放宽了并购对象。“并购对象由原规定的监管评级五B级(含)以下机构,调整放宽至五级(含)以下机构。”

  农村金融服务再加强

  在前述《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中,银监会还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能力和水平,在经营管理上“改制不改向、更名不改姓”,不脱农、多惠农。

  在股东选择方面,银监会还要求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时,“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入股”。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农商行应致力于促进三农发展,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围绕破解“三农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瓶颈,积极探索“三权”抵(质)押等有利于盘活三农资产的抵质押方式、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完善增信和风险缓释机制等。

  在监管评价方面,银监会明确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允许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一对一’制定差别化的涉农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平均不良贷款水平3个百分点。允许涉农贷款出现违约后对尽职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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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鼓励 民资 参与 农信社 改革 持股 比例 放宽 20% 责任编辑:ra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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