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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联合国安理会第1874号决议(朝核问题)(四)
2012-04-08 07:40: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2405次 评论:0
支持被用于朝鲜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
  21. 强调所有会员国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㈢和8(d)段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应影响驻朝外交使团活动;
  22. 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并在其后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为有效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第9和10段所述规定以及本决议第18、19和20段所定金融措施而采取的具体行动;
  23. 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b)和(c)段所定措施同样适用于核供应国集团的核及核两用品转让准则和控制清单(INFCIRC/254/Rev.9/Part 1a和INFCIRC/254/Rev.7/Part 2a)中所列的物项;
  24. 决定调整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将有关实体、物项和个人列名,指示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并于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并进一步决定,如委员会未采取行动,安全理事会将在收到所述报告后7天内完成调整措施;
  25. 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通过制定工作计划,推动所有会员国全面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S/PRST/2009/7)和本决议,该工作计划涵盖执行、调查、联络、对话、协助与合作,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安理会,此外委员会还应接收和考虑会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0、15、16和22段提交的报告;
  26. 要求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任命一个由最多7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小组”),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a) 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职责和本决议第25段规定的任务;(b) 收集、检查并分析由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有关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不执行的情况;(c) 就安理会、委员会或会员国的行动提出建议,供其改进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措施时参考;并且(d) 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小组工作的中期报告,并至迟于其任期终止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载述其结论和建议的最终报告;
  27. 敦促所有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相关方与委员会及专家小组全面合作,尤其是提供关于执行第1718(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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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资料 联合国 安理会 1874 决议 问题 责任编辑:ra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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