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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部署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一)
2022-11-29 12:37:56 来源:中国乡村振兴 作者: 【 】 浏览:55次 评论:0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22〕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

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以市为单位系统谋划辖区内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县域面积较大地区结合实际布局乡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存量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新建设施规模,优化设施布局,既要聚焦补上能力短板,又要防范项目盲目建设、无序建设风险。

坚持技术引领、建管并重。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稳妥有序推进适用于县级地区的焚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加强新上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存量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用。立足县级地区实际情况,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以城带乡、共建共用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二、强化设施规划布局
(四)开展现状评估。各地要抓紧开展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需求及预期变化情况、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及时开展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
(七)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鼓励农村地区推行符合农村特点和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方式,厨余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县级地区要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到2025年底,东部地区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中部地区基本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西部和东北地区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

(九)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的“两网融合”,加强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
(十)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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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部门 部署 加强 县级 地区 生活 垃圾焚烧 处理 设施 建设 责任编辑:ra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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