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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男子偷转给父母97万 离婚判给了妻子
2020-03-07 19:21:27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次 评论:0

3·8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了涉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为妇女自我保护支招,呼吁社会增强妇女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2019年以来,市一中法院和辖区基层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析产继承纠纷等涉妇女权益案件12413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重庆网上智能法院“易诉”平台、微信等载体在线办理涉妇女权益案件60余件次。

案例一:

夫妻感情不合分居,男方私自向父母转账近百万

1991年,张某与陈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起打拼,挣下了不少家产。

近年来,双方感情出现不和。从2016年2月开始,张某便多次向自己的父母转款87万元。

后来,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并分割住房、门面、车位、商铺经营权、股票、股权、保险等逾千万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主张该款项系其父母多年经营的积蓄,并以现金形式交予其代为理财,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张某将该款项私自转至其父亲名下,陈某对此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上述转款系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该87万元归陈某所有,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判决双方离婚。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前上诉。张某上诉认为,87万系返还父母的资金,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陈某上诉认为,不应是87万,还少统计了10万元。

该案二审时,重庆市一中法院查明,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法院认为,张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父母曾将资金交付给张某理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理财的收益,故张某称该资金系归还给父母的理财养老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将资金私自转移给父母的行为系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该财产判决归陈某所得,其他财产基本平均分割,并无不当。但该金额认定不当,根据银行流水,在2016年张某还有两笔分别向父母各转账5万元被统计遗漏,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故认定张某私自向父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97万元。遂改判陈某分得97万元,并对其他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张某与妻子陈某因感情不合分居后,张某向父母进行大额资金转账,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在张某未能说明转账合理性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张某私自向父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97万元,其应当在夫妻总财产中少分或不分财产,鉴于双方共同财产逾千万,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综合双方的收入、消费、实际分得财产等具体情况,判决该97万元归陈某所有,并对其余逾千万的夫妻财产基本予以平均分割。

案例二:

刚结婚就遇男方家暴受伤

2018年,原告刘某某(女)与被告杨某某(男)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2018年12月14日,被告杨某某在沙坪坝区某住宅楼楼梯口将原告刘某某推下楼,致刘某某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刘某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等9090.07元。

当天,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属二级轻伤,去年9月9日,沙坪坝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经调解未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二级轻伤,被告因此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被告杨某某的家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故刘某某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刘某某二级轻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避免了被告出狱后,原告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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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夫妻 分居 男子 转给 父母 97万 离婚 妻子 责任编辑:ran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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